發布者:陳中銘發布時間:2017-10-17瀏覽次數:442
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(節錄)
(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)
第六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。
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,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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